专门司法:世界各地的宪法法院
2025-06-08 01:14

专门司法:世界各地的宪法法院

  

  

  拉合尔/卡拉奇: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宪法法院的概念在全球得到了重视,亚洲、非洲、南美、北美和东欧的90多个国家现在有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监督宪法事务。

  这些法院自105年前在奥地利成立以来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它们的决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往往具有严重的政治影响。尽管出现了初期问题,但它们现在在确保世界各地法律体系的和谐共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巴基斯坦、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等国要么正在考虑设立这样的法院,要么在没有法院的情况下有效运作。例如,英国、新西兰和以色列在没有完全编纂宪法的情况下运作,严重依赖法律先例。

  宪法法院的制度在亚洲并不常见。例如,印度没有一个独立于最高法院的宪法法院。这符合其法律体系的英国普通法遗产,这是它与巴基斯坦共有的。

  牛津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强调,宪法法院的出现是对传统民主原则最成功的改进之一。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划分允许专门审理宪法问题,确保这些法院只专注于与宪法有关的案件,而普通法院则处理立法事项。

  论文认为:“划分的一般思路似乎相对简单。所有涉及宪法层面的案件和争议的解决应由宪法法院垄断,而涉及适用普通立法的所有案件和争议的解决应属于普通法院的专属领域(并最终由各自的最高法院)。”

  根据《大英百科全书》,20世纪末的民主转型刺激了宪法法院在世界各地的扩散。像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德国和希腊这样的国家有专门的宪法法庭,而其他国家,如爱尔兰、美国和丹麦,则将司法审查与上诉——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审查——结合起来。

  相比之下,法国、比利时、卢森堡和英国等国家只行使撤销的权力。像意大利和埃及这样的国家有多个高等法院,每个都有特定的职能。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拥有行使宪法审查的独家权力,而其最高上诉法院解释法律并审查普通法院的判决。在埃及,最高上诉法院确保下级法院遵守法律,但只有最高宪法法院才能宣布法律违宪。

  这些法院的功能也各不相同。在德国、法国和葡萄牙,宪法法院可以行使抽象的司法审查,而美国最高法院则避免咨询意见。许多国家,如英国和日本,拥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所有法院都属于单一的国家层级,而美国则为每个州和联邦政府提供独立的司法体系。

  划分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权力:设立单独的宪法法院的目的是将宪法审查集中在一个司法机构内,允许对宪法法律进行专门解释。正如欧洲人权法院前法官莱赫·加利基所指出的那样,这些法院通常在传统司法结构之外运作。

  在德国这样的国家,联邦宪法法院处理宪法事务,而联邦法院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这种结构确保宪法法院不高于最高法院,而是与最高法院并行,具有不同的管辖权。

  宪法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在法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自宪法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不能向各自的最高法院上诉。这与印度形成鲜明对比,在印度,虽然最高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但某些案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审查。

  法官的选择:在德国,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半由联邦议院(下议院)选举产生,一半由联邦参议院(上议院)选举产生,法院分为两个参议院,每个参议院有8名法官。

  这两个选举机构都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确保参议院的组成平衡。最高法院院长主持第一参议院,副院长主持第二参议院。每个参议院至少有三名成员必须从德国最高联邦法院(联邦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中选出,但根据德国司法法,任何年满40岁并有资格担任司法职务的人都可以当选。法官的任期在12年后或达到68岁退休年龄时结束。为了确保他们的独立性,法官可能不会再次当选。

  在西班牙,宪法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公职人员或律师应从西班牙公民中任命,所有律师均应具有公认的能力,具有十五年以上的专业实践经验或积极从事各自的职能。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为九年,每三年更换三分之一。

  意大利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是从最高司法机构(即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和审计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中挑选出来的,他们是法学教授和至少有20年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没有最高或最低年龄限制,每名法官的任期为9年(没有年龄限制),任期不能续期或延长。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任期九年。议员由共和国总统和议会两院议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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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发表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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