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协会董事会可以秘密开会吗?
2025-06-04 05:31

房地产协会董事会可以秘密开会吗?

  

  问:我们的HOA董事会很少遵守《戴维斯-斯特林法案》(Davis-Stirling Act)规定的加州HOA的各种法律。我们的董事会很少举行可以由我们成员参加的公开董事会会议。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董事们讨论这些问题,也没有看到他们是如何投票的。我们的董事会只会在月底召开所谓的HOA会议,在会上他们基本上会告诉我们已经决定了什么。

  我们理解“高管会议”,董事会讨论和决定保密很重要,但我们的董事会也进行所有日常业务项目的执行。我们能做些什么来迫使我们的董事会召开例行的、非保密的公开会议?苹果谷

  答:除《民法典》第4935条允许的极少数项目和第4930(d)条规定的紧急决定外,董事会的所有其他决定都必须在董事会公开会议上作出。拒绝遵守《公开会议法》(Open Meeting Act)的董事会可能会因其决定被视为“越权”(ultra vires)而受到法律挑战,即超出公司权力范围。更糟糕的是,董事会对成员隐瞒了他们的审议结果,这破坏了邻居对HOA治理的信任。更糟糕的是,董事会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甚至可能发现他们的志愿者豁免权和保险范围受到挑战。

  对这些流氓董事会提起诉讼可能会在情感上得到满足,法官可能会发布命令,甚至支付律师费,但这并不能实现改革。总有一天,会有足够多的房主对董事会烟雾缭绕的决策感到厌恶,于是他们会选举新的董事会。选出一组业主,他们将以合法合规和值得信赖的方式妥善管理HOA。

  问:我市房屋协会的附例规定如下:“如董事会全体成员书面同意,任何董事会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如你所知,这一条款与《戴维斯-斯特林法案》的若干条款相冲突,最引人注目的是《民法典》第4910条,该条规定如下:“(a)董事会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之外就任何业务事项采取行动”以及《民法典》第4920条(要求通知董事会会议)。如果你能解决这个问题,我会很感激的。圣地亚哥

  A:你引用的措辞显然来自于旧的公司章程,并且与公司法典第7211(b)条一致,该条款允许互利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公司章程允许的行动。然而,另一部更具体的法律禁止基于共同利益的发展作出此类决定,该法律是《公开会议法》(民法典第4900-4955条)。根据《公开会议法》,只有在董事会会议之外才能做出紧急决定。我希望过去20年制定的章程不会规定一致书面同意的决定,因为这显然违反了《公开会议法》。这是旧的(或起草不佳的)管理文件的危害之一,因为它们在许多方面不能反映现行法律。希望您的HOA有可靠的法律顾问来帮助提醒您的董事会这一点,并保持您的HOA合规。

  理查森先生。他是社区协会律师学院的成员,也是Richardson Ober LLP的合伙人,Richardson Ober LLP是一家以社区协会咨询而闻名的加州律师事务所。向kelly@roattorneys.com提交专栏问题。以前的专栏见www.HOAHomefro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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