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旁观者可以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吗犯罪时用吸汗器?我在新闻上看到一个叫Z的人,也将被指控杀害x。看来W和Y就是凶手他袭击了X,导致了后者的死亡。Z并没有参加实际的袭击。据所谓的证人所说,Z当时就在当袭击发生时,他只是站在那里,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帮助x。我相信仅仅因为这个原因,他就被指与杀害x有关,对吗?
布鲁诺
亲爱的布鲁诺,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8条对我国法律中的共谋概念进行了阐述。其中特别指出:
“第八条。阴谋和企图犯重罪。-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惩罚的情况下,阴谋和建议犯下重罪才可受到惩罚。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重罪达成协议并决定实施时,就存在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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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决定犯下重罪的人向其他人提议执行时,就会有提议。”(重点提供)
如果阴谋明确成立,所有被证明参与犯罪的人都将被追究责任,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就是所有人的行为”。我们要强调,参与并不一定意味着“帮助”犯罪。有时,如果有具体证据表明一方的存在或不作为在充分执行犯罪方面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协助,则不作为可被视为犯罪的一部分。
在你提到的情况,我们认为Z只能有效牵连的同谋杀害X如果有具体的证据证明他的存在借“援助之手”或“道德援助”W和y作为我们最高法院解释,存在不能在他或她的结果暗示在委员会明确犯罪,除非它,他或她的行为证明合作完成的犯罪计划。可以肯定的是,首席大法官Lucas Bersamin在菲律宾人民诉Bernie Raguro等人(GR 224301, 2019年7月30日)一案中解释说:
“不能从他仅仅出现在犯罪现场就推断出某某阴谋。必须证明他至少犯下了公开的行为,表明他参与了杀害受害者的共同犯罪计划,这激发了其他人的攻击。德·梅萨的这种公开行为,足以证明他是同谋,绝不仅仅是准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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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公开行为的性质在人民诉丽莎达案中得到了很好的解释:
“公开或外部行为被定义为表明意图实施特定犯罪的某种身体活动或行为,而不仅仅是计划或准备,如果按照自然过程进行到完全终止,而不受外部障碍的阻碍,也不受行为人的自发停止,从逻辑上讲,必然会成熟为具体的犯罪。法律要求有直接的公开行为的存在理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仅仅由准备行为构成,从未停止过模棱两可;这是必然的,不管他宣称的意图如何。在行为成为可以说是犯罪的开始或公开行为之前,或在犯罪本身的任何片段发生之前,必须缺乏这种模棱两可的性质,这是因为只要模棱两可的性质仍然存在,就没有人能确切地说被告的意图是什么。公开的行为应该是走向完善设计的最后一步,这是必要的。如果这是“准备就绪后直接走向犯罪的第一步或后续步骤”,就足够了。已完成的行为不必构成最后一个接近完成的行为。然而,该企图必须与犯罪意图有因果关系。用维亚达的话来说,公开行为必须与犯罪有直接和必要的关系。(用粗体下划线表示强调)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向阿科斯塔局长提出的问题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