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德里,1月31日(IANS):周五,最高法院裁定,在公职人员“办公室四角”内以种姓名义滥用职权,根据《种姓法》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正在处理一项刑事上诉,质疑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决定,该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根据1973年《刑事诉讼法》第482条提出的撤销FIR和随后诉讼的请愿书,并补充说,如果上诉人接受审判,不会对他造成任何损害。
根据控方的说法,2021年9月,上诉人就以上诉人父亲的名义提出的关于将他的名字列入土地登记的请愿书的现状与被上诉人——一名税务检查员进行了接触,并在他们之间发生了争吵。
后来,税务检查员向拉古迪警方投诉上诉人在蒂鲁奇拉帕利税务分局使用他的种姓名称。
根据《1860年印度刑法典》(IPC)第294(b)和353条,根据《1989年种姓和表列部落(防止暴行)法》(SC/ST法案)第3(1)(r)和3(1)(s)条,对上诉人提出了FIR。
在最高法院之前,上诉人的律师辩称,即使从表面上看FIR中的指控,也没有根据SC/ST法案构成犯罪的成分。
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提到SC-ST法案第3(1)(r)条,该条款将揭示,要构成犯罪,必须确定被告故意侮辱或恐吓,意图在公众视野内的任何地方羞辱一个表列种姓或表列部落的成员。
同样,根据SC/ST法案第3(1)(s)条构成犯罪,被告必须在公众视野内的任何地方以种姓名称虐待任何在册种姓或在册部落的成员。
法官B.R.加瓦伊(B.R. gavai)领导的法官席分析了最高法院之前对“在公众视野内”的解释,他说:“要成为一个“在公众视野内”的地方,这个地方应该是开放的,公众可以见证或听到被告对受害者所说的话。”
法官A.G. Masih补充说:“如果指称的罪行发生在没有公众在场的四角内,那么就不能说它发生在公众视线范围内的地方。”
它指出,根据FIR,事件发生在申诉人办公室的四个角落内,税务检查员的其他同事在事件发生后到达现场。
“因此,我们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由于事件并非发生在可称为公众视线范围内的地方,因此该罪行不属于SC/ST法案第3(1)(r)或第3(1)(s)条的规定,”法官gavai领导的法官裁定。”
它补充说:“在FIR中提出的指控,即使按照其表面价值进行处理并全部接受,根据SC/ST法案第3(1)(r)条或第3(1)(s)条,初步看来并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允许上诉,撤销了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质疑判决,并撤销了审判程序。